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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安A單位派案級改派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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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信安A單位派案原則:

A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,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,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依序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:

1.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,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。

2.服務人力及服務量能充足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。

3.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優先。

4.服務提供可近性高優先。

倘服上述原則之B單位不只1家時,得以輪派。

 

二、改派原則:

依據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案,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,A單位訂有以下因應策略之處理方式,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。
(1)合作之B單位若有延遲服務(未能5天內提供服務之情況時),應採改派原則。
(2)倘B單位有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,得轉派其他單位,A單位透過輔導機制(B單位服務人力調整、個案服務項目優先順序執行及協助B單位與個案溝通協調),仍無法解決且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則先採暫停派案,待B單位可以提供服務時則先採減少派案再恢復輪派機制派案。
(3)倘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,回報桃園市市政府衛生局或社會局介入,並列入未來A單位與服務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。
(4)改派原則與流程說明:
服務暫停中個案:個管師接獲個案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,若個案及家屬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。若個案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,個管師將致電或異動通報予原單位。
服務中個案: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單位,或原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。個管師將先聯繫雙方以釐清狀況,後將再依個案或家屬意願派案至新單位。原服務中單位須服務至新單位可提供服務時方可終止服務。

三、記點機制:

1.次月初A單位將檢視照管系統中第一次服務日期,若未於5個日曆天時效內服務,

B單位需說明原因,若排除為長照服務使用者/家屬及連續假期因素,為B單位之因素,個管師將其因素呈報予A單位督導/主任,進行裁決,並採記點一次,記點滿三次則暫停輪派一次,以掌控服務進場之品質維護。

2.個管師每月電訪及定期家訪若有發現B單位未依核定照顧計畫進行服務之提供,或未依實際狀況進行服務(如:案主住院仍申報服務、申報服務日期與實際服務日期不同、進行服務遲到早退等),違反長照服務契約書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規定提供服務之情事,經查證屬實,個管師將其因素呈報予A單位督導/主任進行裁決,並採記點一次,記點滿三次則暫停輪派一次,以掌控服務執行之品質維護。

3.個管師每月電訪及定期家訪若有發現B單位暫停服務卻未通報給社區整合服務中心(A單位)知曉,個管師將其因素呈報予A單位督/主任導進行裁決,並採記點一次,記點滿三次則暫停輪派一次,以掌控服務持續並得到必要協助之品質維護。